“大众车队”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4
“大众车队”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4911号“大众车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42248号“大众团购网”商标、第4185338号“大众服饰”商标、第7046627号“大众人才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及网站推广资料、推广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大众”,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