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4“洞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99232号“洞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84510号“汾酒及···

“洞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9232号“洞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84510号“汾酒及图”商标、第21381439号“汾”商标、第284528号“汾酒 汾 山西特産及图 ”商标、第284516号“汾酒及图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洞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的“汾酒”及引证商标二“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