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4
“茅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11001号“茅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03088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