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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projec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4
“HERprojec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68876号“HERpro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4···

“HERprojec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68876号“HERpro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44422号“HER”商标、第4101247号“红湘儿Her”商标、第12671286号“她 她生活 HERSTYLE”商标、第7961547号“hers”商标、第21257569号“Herjewelle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项目报告、总结及翻译件;相关项目视频;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注册期满未续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注册期满未续展,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HER”与引证商标一“HER”、引证商标三中的“她 HERSTYLE”、引证商标四“hers”、引证商标五中的“Her”,在在字母及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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