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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时间和条件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4
【国际专利】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时间和条件法国外观设计专利回执时间:1-2周授权时间:3-6个月有效期限:25年一、法国外观设计专利概述法国拥有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第一个颁布《外观设计法》的国家。法国国家工业···

【国际专利】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时间和条件

法国外观设计专利回执时间:1-2周授权时间:3-6个月有效期限:25年

一、法国外观设计专利概述
法国拥有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第一个颁布《外观设计法》的国家。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负责注册和管理外观设计。
法国对于外观设计存在“双重保护机制”,即具有艺术美感的工业品只要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既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也可以通过注册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权保护。未经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同意,任何人禁止以制作、提供、出售、进出口等目的使用包含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
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1条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因其外观,特别是其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材料等特征具有显著性,从而可获得保护。这些特征可以是产品本身,也可以是其装饰部分。”
“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都应当被认定为产品,特别是被设计成组装为复杂产品、包装、装潢、图形符号和排版字体的部分,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
外观设计仅限于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不包括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见的部分,例如产品内部的零部件。对于游离于具体产品之外的设计,则只能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法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工业和手工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或其结合而成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或新造型。但是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注册:
● 有害于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
● 计算机程序的图形或造型;
● 单纯是某种想法;
● 产品的外观特征仅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决定;
● 外观的精确形式和尺寸的生产,必然机械地关联于另一产品,通过相接触、相连接或置于其内部或外部使这些产品的功能得以实现。但是“模块化设计的多重组件或可替换产品的连接的系统,应予以外观设计保护”。
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2条规定,只有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才能受到保护。
1、新颖性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3条规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或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任何相同的外观设计被公开。如果仅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存在不同,视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通过出版、使用或其他方式已提供给公众的外观设计视为公开。公开不仅指相关设计在法国国内或欧洲境内被公开,“为公众所知”是判断新颖性的主要标准。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6条中有关于宽限期的法律规定,当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或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公开相关外观设计的,不丧失新颖性。
2、独特性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4条规定:“外观设计的独创性是指有知情使用者对该外观设计的整体直观印象与在注册申请或优先权日之前的任何外观设计都不相同。”
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2-4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法院可判决外观设计无效:
● 不符合法典第L511-1条至第L511-8条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不具有法典第L511-9条规定的从外观设计保护中受益的资格;
● 侵犯在先外观设计;
● 侵犯第三方的著作权;
● 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的在先标志。
法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法国外观设计的注册从申请注册之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在25年内可以每5年续展一次。
二、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1、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
2、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外观设计的目的;
4、达到本外观设计目的的技术方案;
5、附图(机械领域的外观设计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外观设计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外观设计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三、法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人及代理人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11-9条规定,外观设计通过注册获得,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是创作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没有相反证据前,申请人是外观设计的权利人。
如是以多人名义申请,或申请人在法国、欧盟国家或欧洲经济区内没有住所,则必须委托代理人。
2、确定外观设计所属的分类
一项申请可以包含多项创意,因此可以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外观设计需包含或应用在属于同一“分类”的产品上。法国使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的分类方式。
例如,一项申请可以同时包含运动鞋和拖鞋的外观设计,根据洛迦诺分类这两种产品属于同一类别(02.04);但是一项申请中不能同时包含泳镜(分类16.06)和泳衣(分类02.02)的外观设计,他们属于不同类别,申请人因此需要提交两份申请。但是当外观设计仅涉及装饰性元素时,不需要属于同一类别。
3、外观设计检索
由于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不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为了避免申请被异议或者陷入不必要的纠纷,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对现有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可用的检索途径包括:
付费(300欧元)下载PDF文件,文件内容包括:(1)1910年以来公布的法国外观设计;(2)2003年以来公布的欧盟外观设计;(3)1979年以来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
4、准备复制件
一旦确定希望申请外观设计的创意,申请人需要准备能够展示这些创意的复制件(anhuiwg.cn)。
复制件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可以采取三种形式:(1)手工或使用电脑绘制的设计图;(2)照片;(3)壁纸、布料、塑料或其他材质薄片的样本,其厚度不应超过3mm,且不能就自然形成的造型提交申请。
外观设计不保护申请中的复制件未显示的特征。因此,为了获得更全面的保护,申请人应当就一项创意提交不同状态或不同角度下的复制件。以包为例,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包打开和关闭状态的复制件。
申请人应在空白背景下单独展示其设计,即复制件中不应包含无关的装饰性元素(如家具造型上的花瓶)、演示性元素(如盘子造型周围的餐巾和餐具)或背景元素(如周边的地毯、瓷砖、车辆、人物等)。
申请人可在一项外观申请中最多附加100个复制件,这一做法有利于通过一项申请保护多项创意。当然,申请人可以选择一起提交关于100种同类但不同产品的100个设计复制件。例如:申请人可以就同一汽车的不同部件提交一个外观设计申请,如发动机盖、后视镜、仪表板……
最后,申请人要注意复制件的清晰程度。如果复制件模糊或者不够准确,将给今后的维权带来隐患。
5、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在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电子申请,也可以提交纸质申请表。
在线提交电子申请表不受时间限制,可以立即确认申请日并取得编号,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线缴纳相关费用,申请表还可以在线备份30天。
填写申请表时应格外小心,如提交后需要进行某些修改,需支付78欧元。
6、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供申请表副本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几天内,会向申请人提供一份申请表副本。该副本会注明申请人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的日期和编号。同时,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会给申请人开具申请费付款证明。
如果在线提交申请,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通过电子邮件给申请人发送注明日期的收据。
7、审查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审查申请的形式,如是否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是否已缴纳申请费等,并审查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如申请不符合规定,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审查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正。
8、修正
申请人可以在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修正错误和/或对驳回意见作出答辩。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提交声明撤回或放弃此前申请表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审查结果,驳回部分或全部申请。
申请人如果对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起诉。
9、公开
法国外观设计申请分为普通申请和简单申请两种形式。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的审查结束后,针对不同的申请形式,公开的时间也不同。
对于普通申请,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会立即将该外观设计申请在其公报(BOPI)上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延期公开,只要申请人在延期期间前没有放弃,可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日后最多36个月内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公开申请。。
简单申请主要是针对于那些频繁更新其产品的形状和饰物的外观设计而制定的。当申请人采用简单申请时,自动适用延期公开。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日后最多30个月内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公开申请。
如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公开申请,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宣告该未公开的外观设计申请所生权利灭失。但是,申请人可以继续享有著作权保护。
延期公开有利于申请人对申请保密,同时利用该段时间思考将其创意公开的最佳时机。
10、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颁发公开意见书
外观设计申请被公开后,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向申请人颁发公开意见书,该意见书可以作为推定权利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非常重要,因为其证明了申请人的申请和公开情况。在诉讼中,该文件可以作为申请人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权利人的重要证据。
如果不存在修正或延期公开的情况,申请人在申请后最短约3-4个月内可以收到公开意见书。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意见书,并及时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可能存在的错误。
 
【盛蓝知识产权】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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