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巴管理公司“VEBABO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维巴管理公司“VEBABO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410770号“VEBA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5079701号“VEBA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维巴管理公司“VEBABOX”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10770号“VEBA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5079701号“VEBA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抢注申请人的商标,已由申请人对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对本案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集装箱;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藏柜;冷藏室;冷藏集装箱;电冷藏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