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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时臣民商贸有限公司“秀秀未来 SHOW THE FUTUR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上海时臣民商贸有限公司“秀秀未来 SHOW THE FUTUR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042783号“秀秀未来 SHOW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上海时臣民商贸有限公司“秀秀未来 SHOW THE FUTUR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42783号“秀秀未来 SHOW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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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723324号“秀秀”商标、第16957175号“秀The saga of”商标、第18225356号“秀The saga of”商标、第21515008号“秀 HOTEL”商标、第6845681号“秀 ad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秀”与引证商标一“秀秀”、引证商标二、三、五显著识别文字“秀”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搜索引擎优化、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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