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JAS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深圳市杰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JAS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9108号“J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85298号“杰士能 JASON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4676号“JANSON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45186号“杰迅达 JAS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835274号“JY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以及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原电池、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蓄电池、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