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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鼎贸易有限公司“美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上海衡鼎贸易有限公司“美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418286号“美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7347号“美城 MEI CHENG”商···

上海衡鼎贸易有限公司“美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418286号“美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7347号“美城 MEI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70820号“美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构成近似,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在该项类似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经纪”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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