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五送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小五送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1584号“小五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35944号“小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71279号“小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01327号“小五油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49157号“小五私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05645号“小五店大牌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发音、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亦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图片;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小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