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PICTURE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4
“IMAGE PICTURE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5345号“IMAGE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16899号“Tencent im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827号“Imag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应再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IMAGE”,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