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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苏绘实业有限公司“养心坊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2
陕西苏绘实业有限公司“养心坊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85588号“养心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5206···

陕西苏绘实业有限公司“养心坊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5588号“养心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52066号“养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2351号“养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73134号“浅流 CHEERS L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00816号“医圣健履 YSJ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94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34116号“JIE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养心”,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腰带”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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