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719习酒节”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719习酒节”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378445号“719习酒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及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00051号“7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光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张贴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719”,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习酒节”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误认,且造成不良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