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海包装有限公司“raffia fabri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青岛浩海包装有限公司“raffia fabri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73561号“raffia 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05356···

青岛浩海包装有限公司“raffia fabri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3561号“raffia 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05356号“RAFF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官网及宣传使用情况;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raffia fabric”与引证商标“RAFFIA”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聚丙烯编织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