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译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云译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84382号“云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51082号“云···

“云译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4382号“云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51082号“云译”商标、第12389723号“云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引证商标有地域差异,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云译通”与引证商标一“云译”、引证商标二“云易通”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