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富里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六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哈尔滨富里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六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35266号“中科六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8791号“···

哈尔滨富里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六号”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35266号“中科六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8791号“中科一号 S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2665号“中科一号 S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证书、授权书、技术服务合同、证明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科六号”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中科一号”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细菌抑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