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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9842号“甜蜜一派TIANMIYIPA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
第9039842号“甜蜜一派TIANMIYIPA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9039842号“甜蜜一派TIANMIYI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第9039842号“甜蜜一派TIANMIYIPA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9039842号“甜蜜一派TIANMIYI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9399号“甜蜜1派MY SWEET TASTE及图”商标、第12680149号“甜蜜1派MY SWEET TASTE及图”商标、第8673525号“甜蜜1派MY SWEET TASTE及图”商标、第12680215号“甜蜜1派MY SWEET TAS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甜蜜1派”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又属于同行业者,完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其他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该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宣传材料等;3.百度搜索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由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后申请人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用果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2013年5月30日、2013年5月30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1年1月1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九条的规定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4598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裁定,且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异议复审案件证据性质基本相同。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标明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先使用“甜蜜1派”商标,仅凭双方处于同一地域、同行业者,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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