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cloud”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5“PMcloud”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4037号“PM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78646号“PS ···
“PMcloud”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4037号“PM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78646号“PS CLOUD”商标、第18773476号“P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Mcloud”与引证商标一“PS CLOUD”、引证商标二“Pcloud”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