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5“ORIGINA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89361号“ORIGI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335412号“ORIGINAL及图”商标(···
“ORIGINA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9361号“ORIGI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335412号“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ORIGINAL”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ORIGINAL”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动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