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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伯来源有限公司诉局商评委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8
原告威士伯来源有限公司(简称威士伯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10700号《关于第3926847号【金属衬底用涂料;】“DYN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威士伯来源有限公司(简称威士伯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10700号《关于第3926847号【金属衬底用涂料;】“DYN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威士伯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士伯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士伯来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威士伯来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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