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商标时商标异议制度有什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8
注册香港商标时商标异议制度是什么呢?
诉前通知,如果被异议人为其申请辩护并针对异议进行答辩,会为稍后的费用主张奠定了基础,通常情况下如果时间允许,异议人将写信给被异议人请求其撤回商标申请,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纂写异议申请,进行异议通知,此阶段仅需简要陈述异议理由不需要提供证据,收到异议通知后3个月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被异议人不提交反陈述,就推定其主动放弃异议商标的申请,如果被异议人提交了反陈述,异议程序进入下一步骤。
第二阶段质证阶段,收到反陈述后6个月内异议人提交证据,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异议通知中主张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提交证据(6个月),被异议人提交证据以证实异议商标有权获得注册,异议人有机会进一步提供证据,但严格限制仅对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
第三阶段聆训或者听证,听证由双方当事人律师参加,商标处听证官主持,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不进行现场听证而仅由双方提交书面文件,针对商标异议案件,当事人可从关于品牌的宣传和品牌推广、关于品牌在公众中知晓的情况、关于品牌在境外注册的情况、关于品牌推广的赞助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以及关于品牌广告投入和广告照片、关于品牌销售状况,销售领域、关于品牌在国内注册的情况、关于品牌以前的工商查处情况、法院侵权判决书等、关于和抢注者之间业务关系的证明资料、其他能证明品牌的知名程度的证据材料,如果香港商标注册成功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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