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苏绘实业有限公司“养心坊及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2
陕西苏绘实业有限公司“养心坊及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5305号“养心坊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59903号“养心YA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59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45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养心”,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毡”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无纺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