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DU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2
“MEIDU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4633号“MEI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0873号“美多mei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24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31742号“冠屹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元素、构图、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相关荣誉;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MEIDUO”,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冲模、冲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压力机”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冲模、冲压机”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冲模、冲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