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E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MARTE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10827号“MART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7313号“MARWELL及···

“MARTE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10827号“MART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7313号“MAR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被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ARTELL”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ARWELL”仅中间一个字母差异,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公文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