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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酒与西凤酒知识产权“纠葛”再起波澜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11
太白酒与西凤酒知识产权“纠葛”再起波澜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太白酒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西安中院副院长近日敲响该院牛年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第一锤2月24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西安市中级人民···

太白酒与西凤酒知识产权“纠葛”再起波澜
  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太白酒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中院副院长近日敲响该院牛年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第一锤
  2月24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建军法官,敲响了该院新春伊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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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的前后过程和细节如何?2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副院长姚建军。
  据介绍,本案原告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第三人西凤酒酒业有限公司都是陕西本地具有悠久酿酒历史和消费者美誉度的白酒企业,西凤酒公司在其“西凤酒1915”白酒产品的外包装上拥有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该公司认为太白酒业公司所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所使用包装瓶和包装盒侵犯了该公司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侵权纠纷处理申请。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经口审后作出了专利侵权案件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太白酒业公司产品侵权。太白酒业公司对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被侵犯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西凤酒公司提起侵权纠纷处理申请
  2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得到了这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根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案号:宝市知处[2020]3、4号),请求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陕西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中载明:2020年9月,请求人通过“抖音”软件发现,被请求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太白酒(原藏)包装盒及包装瓶与西凤酒1915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且被请求人已开始招商和宣传。2020年10月19日,请求人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处理。请求人请求事项为: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请求人赔偿因侵权行为对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书复印件等证据。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盒(西凤酒1915)”(专利号:ZL201830611420.2)、“包装瓶(西凤酒1915)”(专利号ZL201830611387.3)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陕西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及包装瓶”等证据,于2020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赴被请求人陕西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陕西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送达了答辩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请求人的生产现场,就被请求人已生产的包装盒进行了拍照取证,被请求人在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太白酒业公司产品侵权
  因涉案两项专利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相同,且均用于同一产品上,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了公开口审,请求人、被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生产的太白酒包装盒及包装瓶并未侵权,设计图案都有各自的Logo,标识很容易区分。两家就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理念虽大同小异,但整体不同,局部也不同。涉案的太白酒采用的是太白酒商标和葫芦商标,西凤洒采用的是西凤酒商标。
  具体讲:第一,西凤公司专利书上载明有设计要点是图案与颜色的结合,并不包括打开的方式;第二,两家的颜色尽管相同,但是图案完全不同,西凤公司使用了凤凰和西凤酒商标,太白公司使用的是龙葫芦商标,太白酒商标和原藏的椭圆形标识。双方虽然都是酒类包装,但是其包装足以区分之间的差异,达不到专利法上的相同或相似的标准。太白公司的酒瓶的形状是锥形,而西凤公司专利书上载明的设计要点是图案与形状的结合,在图案与形状均不相同的情况,也不构成专利法上的相同或相似。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调取相关证据后作出了《专利侵权案件纠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太白酒业公司产品侵权,处理决定如下:
  1.被请求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盒(西凤酒1915)的侵权。
  2.被请求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瓶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瓶(西凤酒1915)的侵权。
  3.被请求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及包装瓶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白酒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
  决定书送达以后,太白酒业公司对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4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姚建军表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专利和技术类案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通过对专利和技术类案件行政诉讼集中管辖,一方面可以规范和统一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陕西省内立体保护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姚建军强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以本次行政案件公开庭审作为一个新起点,树立正确的裁判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承办“精品案件”的理念,处理和维护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及被控侵权人之间的平衡,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不断适应新时代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并通过司法保护,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创造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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